盘点2019上半年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国家政策大事件

2019-07-08 00:00:00

盘点2019上半年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国家政策大事件


一、检验检测服务纳入《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8年版)》

1月,据商务部网站消息,近日,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公告,检验检测服务纳入该新版目录。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消费用品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 

二、注意 !CNAS发布多份认可文件,事关实验室资质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两则通知,分别为《关于CNAS-CL05-A002:2018<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对关键防护设备评价的应用说明>等认可文件换版工作安排的通知》以及《关于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申请认可条件补充说明的通知》。

三、重磅!今年起,检验检测机构全部报告和证书编号都要上报

2月,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文,启动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通知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上传本机构2016-2018年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并于2019年起,每季度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

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 这些政策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密切相关

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纲要》鼓励粤港澳三地企业合作开展绿地投资、实施跨国兼并收购和共建产业园区,支持港澳企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大湾区产品、设备、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认证和管理服务等走出去。

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施行

4月,据应急管理部官网消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六、市场监管总局发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通知

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4月至10月对风险高、可能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工业产品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七、CNAS发文: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

4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网发布关于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自查范围为已获CNAS认可和CNAS已受理其申请但尚未获得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

八、环境部加急印发2019城市环境监测方案涉及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均涉及。

九、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5月,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第2条推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

十、两部委发《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涉及多项检验检测

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6月30日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目录中涉及多项检验检测领域的多个大项及小项。

十一、上半年374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暂停/注销/撤销认可资格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19年上半年共有374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证机构暂停/注销/撤销认可资格。各月数据如下:

6月数据:84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暂停/注销/撤销认可资格
5月数据:71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暂停/注销/撤销认可资格
4月数据:57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检测机构暂停注销撤销
3月数据:85家检验检测校准机构注销撤销暂停
2月数据:42家检测检测机构暂停注销撤销
1月数据:35家检测认证机构暂停注销撤销

十二、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推动道路运输车辆“三检合一”有关工作要求,整合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标准,解决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内容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公安部牵头组织起草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9年8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标准起草组。

(文章来源 计量资讯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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